一
管辖的原则和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从几个规定不难看出,相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比较宽松,基本是“沾边就管”,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打击犯罪。而知识产权犯罪一般会涉及生产、包装、分销、销售等多个上下游环节,以上环节的公安机关均可以进行管辖,如果存在同时管辖的情况,此时的原则就是“先受理”原则,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二
收货地以及被害人
所在地管辖的适用性分析
作为商标权人,最倾向于适用的一是收货地管辖,这一管辖可以实现管辖具有选择性,如果是网络销售的假冒产品几乎可以实现任意管辖,另一个是被害人所在地管辖,实际上就是商标权人的经营地,属于最便利的管辖。
就上述两种管辖方式,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3号: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有貌似肯定性的答案,该案中对检察机关的履职有如下内容:
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南湖公安分局认为,本案的造假窝点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销售下家散布于福建、浙江等地,案件涉及多个侵权行为实施地,制假犯罪不属本地管辖。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是注册地位于嘉兴市的玛氏公司最先报案,且有南湖区消费者网购收到假冒“德芙”巧克力的证据,无论是根据最初受理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原则,还是基于制假售假行为的关联案件管辖原则,南湖公安分局对本案中的制假犯罪均具有管辖权。鉴于此,2018年5月15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湖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但该案最终成为指导性案例是否就明确上述两个管辖规则应当被广泛适用,笔者认为也不尽然。
1. 网络购物的收货地管辖
从管辖的原则性出发,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收货地属于“销售地”,因此收货地具有管辖权。但网络购物场景中收货地选择具有非常强的任意性,如果收货地可以管辖,则会导致全国只要能发货的地区都可以管辖,这导致了管辖具有非常强的随意性。
?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收货地管辖以及被最高院在多份裁定中明确反对,主要反对理由是“管辖权应当具备稳定性,并尽量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目前民事法庭基本不再受理网购收货地管辖案件。
从这一原则出发,其实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如果权利人通过“知假买假”来确定管辖,那同样会导致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最终也会变成了权利人选择性管辖。
? 而93号指导性案例的案情是,原案件是公安仅对销售端做了立案处理,没有立案侦查制造端,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最终立案。因此指导性案例着力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并案管辖”,也即为了对查清案件有利的并案管辖,而非天然的属地管辖。
? 当然,目前针对收货地管辖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基于管辖立案,也可以基于管辖不立案。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目前网购收货地管辖各地公安采取慎重的态度。
2. 被害人所在地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管辖权的表述中有“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一内容一般被理解为权利人的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如果仍参照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原告所在地目前已经基本被排除在“侵权结果发生地”之外,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但是这一规定不能直接套用在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存在“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原则,而刑事案件并不需要考虑,反而是应当考虑便利被害人原则。
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中,第二条明确涉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足可见权利人所在地管辖符合立法政策。
综上,权利人所在地管辖相对较为明确,各地公安对该管辖方式接受度较高。
三
并案管辖
假冒商标犯罪中往往存在跨地域多层级的犯罪事实,也即供应链、生产、分销、销售等多个环节,这也会导致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两种最常见的情况:
1. 生产和销售
在《刑法》中既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也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除非是销售者找生产者定制产品,否则生产和销售并不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而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不属于同一地域,最先被发现的往往又是销售者,公安机关是否能一并侦查生产者的犯罪事实?
2.不同犯罪链条
假冒商标案件中销售端往往不会只有一个供货的工厂,而工厂也会供应很多的分销商,公安机关如果侦查其中一个销售者,即便能够基于该销售者进而立案侦查其供货方,又能否基于其供货方针对其他销售者立案,而其他销售者如果存在其他新的供货工厂又能否继续立案侦查?
显然上述情况下公安机关无直接管辖权,此时公安机关管辖是基于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进而对关联犯罪并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这一点在最高检的93号指导性案例中有明确地体现:对于跨地域实施的关联制假售假犯罪,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并案管辖。
实践中公安机关当然不可能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犯罪线索都进行立案侦查,一般案件的处理范围以追索到案件的核心主犯为限,可能是一个或者有关联的几个制假窝点,也可能是打通上下游供应链的总代理,与核心主犯相关联的销售商和生产商都可在一个案件中并案处理。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伪造授权材料委托上游共产生产假冒商品,又将生产的产品分销至大量的供货商,公安机关在处理时一般以该主犯的上下游为限,如其上游还涉及供应给其他的销售商假冒产品,一般不在一个案件中处理。
综上,并案的管辖的原则在于“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如两个犯罪事实不能以案件的核心主犯作为联结点,那并案处理并没有对查明犯罪事实有实质性的帮助。
温柔小仙子 | 4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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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宝贝 | 4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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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清尘 | 8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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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之星 | 3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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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雨转甜 | 2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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