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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6年
分334次向情人转款80多万元
今年48岁的马某与44岁的罗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李某今年35岁,与罗某和马某之前就相互认识。2018年10月,李某与马某发展成婚外情。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两人的婚外情被罗某发现。令罗某气愤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马某不仅婚内出轨,还向第三者李某转了不少钱。2018年10月至2024年6月,马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分334次向李某转款81.5万余元。罗某称,这些转款均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的。
今年6月14日,马某写下了保证书:“我与老婆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和李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持续时间长达6年,通过微信给李某转账80多万,除微信转账以外,我跟她在一起的时候,所有开销都是我另外负担的。被老婆发现后,我意识到了错误,真诚忏悔,想要挽回婚姻,回归家庭。我保证断绝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再也不会发生婚外情”。
6月18日,罗某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向其返还81.5万余元并赔偿其资金占用损失。同时,罗某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李某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法院冻结了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其房屋。
在庭审前,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和调解的过程中,李某称,“要养娃儿,娃儿身体又不好”,主张扣除子女抚养费和医疗费。但是,罗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予以抵扣。而马某在庭审中陈述,因未做过亲子鉴定,马某不清楚孩子是否系其亲生。一审中,李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两人赠与合同无效
女方返还7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和马某是夫妻关系,马某在与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偿转款给李某,李某接受并实际接收了款项,应认定第三人转款给李某的行为构成赠与,马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马某与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故马某转款赠与李某的款项应当属于马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马某在未取得共有人即罗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李某转款赠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而李某在自己有配偶且明知马某亦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马某发展成婚外情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接受马某大额赠与,属于非善意取得,违背了公序良俗,马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马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马某向李某转款赠与81.5万余元过程中,李某亦向马某退款2.1万余元。另外,李某虽称马某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医疗费并在案涉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李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子女与马某存在亲子关系以及该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被告确有充分证据,则可另案向马某主张权利。
法院还认为,即便该子女与马某确系亲子关系,罗某依法也没有对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等义务,故无需支付相关费用。即便李某主张的子女抚养费和医疗费成立,也不应当在案涉款项中予以扣除。据此,李某应当返还罗某的款项金额为79.4万余元。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马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李某返还罗某79.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今年9月12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徐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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